公安部修订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三目规定: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没签名都不得核发驾驶证,更别说你成绩单遗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