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张三与李四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张三在2年内没有向李四主张债权。那么诉讼时效就消灭了,这里我说下,诉讼时效经过,消灭的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说胜诉权消灭。但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体权)还是存在的,只是不享有法律的保护了而已。这个跟合同法110条,没有多大关系的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而你说的案例是张三卖房给李四,又三年没有要求李四交付房款。显然李四对张三所负债务为金钱债务,与本条规定的非金线债务不同种类,故不能适用该条款。
本案例中,如果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房款支付期限,那么,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张三可以与李四协商补充协议明确付款期限,如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张三可以随时要求李四支付房款,但应给予李四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款支付时间,李四逾期没有付款,而张三也没有要求李四支付的,则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可能导致张三主张收取房款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