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单位要求提供原单位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合理

2025-06-28 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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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就可以了,如果公司还有什么要求就直接给原单位的办公室电话让他自己去核实。
  因为单位不能招用与其他单位未接触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要证明自己离职就可以了。至于劳动合同和薪资这些属于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既然签订了保密协议就应该保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