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所谓对作品的使用,即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如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等,使用作品的行为。
本案中美术作品《支柱》被作为电视剧中演绎主人公爱情故事的道具使用,多次在剧中出现,已构成电视剧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使用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对作品的使用。
(2)于耀中是美术作品《支柱》的作者,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理应享有对其作品《支柱》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东边日出西边雨》剧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播放了于耀中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且未署其姓名、未支付报酬,其行为属于直接侵权。《东边日出西边雨》剧组侵犯了于耀中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