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市本级负责哪些事

2025-06-28 07: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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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相关单位配合普查并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由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负责和协调;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也应成立普查工作组,负责区域内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