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和三十九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理解,享受工伤待遇的核心问题是“因工致伤”。
3、所以,出于举证责任考虑,你公司应当首先申请鉴定以明确死因,若因对方不予配合导致无法查明死因的,你公司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若经鉴定系因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你公司亦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若因工伤复发强调是“工伤复发”导致死亡,则你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呢。
你好,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因此,员工家属来闹是有一定道理的。
如果没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且公司已经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那就不属于工亡,家属闹是没道理的。
如果员工死亡与职业病有关,那么虽然已经不属于工亡,但终究是因为在公司工作引起的职业病原因而死的,那么公司可以给予人道补助。
谢谢。。。。。。
职工是否属于工亡,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工亡的,则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认定不属于工亡的,则就不应该享受工伤待遇。遇到此种情况,单位最好做好释明工作,并与职工家属按照工伤申报程序,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报工亡认定。并依据认定结论,依规依法处理,避免激化矛盾。
直接叫家属去做工伤鉴定,拿鉴定报告来说话。放心,肯定认定不了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