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高速按5%还是按路桥3%的增值税发票方法如下:
1、高速公路通行费(一般标注为**高速)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不是所有发票都可以计税的,只有非财政票据的通行费发票才能抵扣。财政票据的椭圆形章子内部下方位刻“财政部监制”,而非财政票据的刻着“国家税务总局监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 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一般标注为××高速)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高速公路通行费按3%,一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按5%。看发票上的字,是否带有“××高速公路××”字样。
但要注意的一点是不是所有发票都可以计税的,只有非财政票据的通行费发票才能抵扣。
财政票据的椭圆形章子内部下方位刻“财政部监制”;
而非财政票据的刻着“国家税务总局监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中规定,2016.7.1后取得发票只有刻着“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才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