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到底是个什么专业
传统的工作员价值抽离的“案主自决”不适合中国文化,单纯的强烈价值介入可能会使专业、机构、工作员陷入被投诉甚或更大的被动,强价值介入的“案主自决”既充分体现了在此情景下政治实践的社会工作本质,又能够彰显社会工作的道德实践功能,还能在兼顾服务对象自决权利的同时,促进专业、职业的发展和避免工作员被动。
关键词:强价值介入 案主自决 本土社会工作
当前,主流的社会工作范式是以实证论的知识观为基础的,它以西方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为文化背景,尊崇个人权利至上,奉行案主自决原则。而香港学者阮新邦提出的另类社会工作模式则认为社会工作是一种道德实践,应主张强烈价值介入,并由此构建出强烈价值介入理论。
我国社会工作刚刚起步,在向西方学习过程中,即或对于香港的经验或反思亦应再反思,不仅要有意识推进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和中国化,还要更自觉的推动中国社会工作或本土社会工作的发展,基于这一认识,笔者在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案主自决”这一西方基本工作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在中国文化脉络之下尝试性的构建本土社会工作原则:强烈价值介入下的“案主自决”。
本文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具体剖析。案主,女,大学二年级,20岁,当发现自己怀孕两个月时,找到男友商量对策,男友不承认是自己的孩子,并决定与案主分手,后不知去向。案主想把孩子生下来,证明这孩子是男友的,也想纪念她与男友的真挚的感情,但又担心父母不会同意,不敢告之父母,她十分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好。近期,案主情绪十分低落,老师发现后要求她父母到校处理此事,并请社工介入。如果按照传统社会工作的工作员价值抽离的“案主自决”模式在处理此类案例时有失偏颇,本文将进行详细阐释。
工作员价值抽离的“案主自决”不可能贯彻到底
(一)对案主问题的识别包含强烈的价值介入
本案例核心的“问题”是对堕胎的认识。我们相信,这个“问题”对于一个有宗教信仰的工作员和一个无神论者来讲是不同的“问题”,即或对于同样怀有虔诚的宗教信仰人士,一个天主教徒和一个佛教徒对于堕胎也会持有不同的反对堕胎的原因。那么不同信仰的工作员在处理这一同类事件,对“问题”的认识明显是带有个人的价值观介入的。
作为无神论的学校辅导员,可能认为,案主在读书期间未婚怀孕就是不应该,既违反学校规定,又有悖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那么,堕胎“不是问题”,应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给堕胎后案主精神的安慰和以后生活的调适。而对有宗教信仰,特别是教义中强烈反对堕胎的工作员,可能认为,堕胎“不是问题”,问题是,如何给案主寻找资源,让母子生活质量更高。
(二)接案和介入过程中的理解沟通包含强烈价值介入
韦伯认为,社会科学的研究都无法避免研究者的价值介入,因为我们要使事物呈现意义,就必然引入先天或后天由社群共同建构的价值理念。也就是说,进行沟通的必要条件是价值相关性。
当工作员接触到案件以后,需要和案主进行交流和沟通,而有效的沟通必然是在对象之间有一定的对社会规范的认识和共同接受的语言或理念,比如:反对堕胎的工作员可能无法或很委屈的去聆听案主对于自己可能堕胎的选择的解说。更很难在“如何堕胎不痛苦”问题上达成统一。另外,对于一个知行合一的工作员来讲,如果不知道自己的道德坚持在哪里,那么他或她所做的工作其实更让人怀疑。因为,工作员在接案时其实已经在思考如何介入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但却在案主的选择下,没有自己的观点说明,甚或违心的妥协。所以,当工作员和服务对象有效沟通并准备接案时,价值已经介入,至于寻解过程中的挣扎、斗争更不可或缺。比如:坚持认为在读学生未婚先孕是不道德甚或是违法的工作员,面对要坚持生下孩子的服务对象,能欣然往之的和她共同寻找稀缺的资源以度过工作员认为可以避免的未婚妈妈抚养非法生育孩子的艰难是很挣扎的。
当然在这里需要澄清的一点是:价值介入里的“价值”不是个人好恶,而是道德判断,这里道德判断是指社会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规范、理念。不过这可能会引发是否少数声音可以忽略和是否存在普世价值的争论。笔者认为,虽然不存在普世价值,虽然少数服从多数存在问题,少数声音应当得到尊重,但不等于没有价值选择的标准,不等于少数的声音都应当不加判断和讨论的加以推广,而只为体现多元化的包容。
综上可见,作为道德实践的社会工作不可能保持价值抽离的绝对的案主“自决”,而是始自为了解情况的与服务对象的沟通到决定和工作对象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策略都不可避免的介入了工作员的价值判断。
工作员价值抽离的“案主自决”在中国文化脉络下难显专业功能
在中国文化里,虽也强调个人的选择权利,但从来不反对长者或智者甚或是有经验的过来人为自己提供建议或出谋划策,更没有把自决作为最高的礼赞。当然,笔者并非颂扬替人做主,坚决反对不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建设性或理性的走出当前困境的方案却收取费用的左右逢源、正反有理的“八卦先生”。
所有的求助者即或是已有主张的,也同样希望工作员能够在分析各种可能及其利弊之后的工作员自身的选择和倾向以及建议案主更好的选择,而不仅仅是分析后让人感觉没有主见或害怕承担责任的所谓的“自决”。当然,这可能引发如果服务对象按照工作员建议作出选择后出现不利而投诉工作员的难题,笔者对此在后文会有解说,在此只是说明,服务案主利益时为案主提供其需要的服务,工作员的从业道德应当如何体现的问题。
比如:案例中的案主其实清楚生下孩子以后所要面临的困难以及堕胎后可能面临的后悔和自责,只是在两难情况下难以作出选择,只是希望工作员能够作出现身的选择并给出两难选择后解决困难的策略,而工作员一味的利弊分析其实已是多余,分析后的“案主自决”只能让服务对象对专业感到失望。
同时,提供服务需要最大可能增进服务对象的福祉,这期间对工作员提出技巧上的要求就成为必然。理解是第一技巧,不能和服务对象进行共情,对其目前景况以及选择的可能与困难作出理解,所谓的技巧都是白费。而在中国文化脉络之下道德理念是技巧的基础,缺乏价值指引的技巧很难凑效。当我们的专业不能为案主作出符合社会规范要求的建议和支持,而一味寻求“工作”技巧,就很难让案主获得真正的帮助,因为在中国文化里,传统的影响力虽然没有很多人想象的巨大,但也没有一些人想象的微不足道。世俗的压力和周遭的舆论也是个体获得较高幸福指数的一个所在。
比如:在解决本文案例中的堕胎困境时,若没能考虑中国当前情景下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孩子在实际成长中获得平等发展机会的可能大大降低的现实,没能考虑私生子在周遭心目里的地位及其本人长大后的压力和生存环境,没能考虑案主在以后家庭生活甚或是工作中面对的压力和挑战,而一味迎合案主为证明爱情的冲动,那就只是暂时考虑案主的利益,而没能为其长远利益谋划。无论我们怎样用自己已经尽力争取资源来支持她的选择作安慰,也不可能改变上述为其带来的终生的压力和挑战这一“自决”惹的祸。同时我们这一选择,还可能在误导青少年的行为,甚或是招来对专业的质疑(社会工作是一种政治实践,和执政党政策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是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当然,又要谨防成为政府的完全支持者,而丧失了专业的反省和价值以及改良社会的使命),从而最终矮化专业的价值。
中国文化脉络下“案主自决”原则的限制和修正
首先,社会工作是一种道德实践,工作员价值介入是无可逃避的。此项内容在前文已有说明,不再赘述。
其次,社会工作是一种政治实践,工作员价值介入是必然的。当前在大陆开展社会工作,主要有政府倡导和大力推动,而政府看重社会工作是其能够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是在政府建
当前,主流的社会工作范式是以实证论的知识观为基础的,它以西方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为文化背景,尊崇个人权利至上,奉行案主自决原则。而香港学者阮新邦提出的另类社会工作模式则认为社会工作是一种道德实践,应主张强烈价值介入,并由此构建出强烈价值介入理论。
我国社会工作刚刚起步,在向西方学习过程中,即或对于香港的经验或反思亦应再反思,不仅要有意识推进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和中国化,还要更自觉的推动中国社会工作或本土社会工作的发展,基于这一认识,笔者在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案主自决”这一西方基本工作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在中国文化脉络之下尝试性的构建本土社会工作原则:强烈价值介入下的“案主自决”。
工作员价值抽离的“案主自决”不可能贯彻到底
(一)对案主问题的识别包含强烈的价值介入
本案例核心的“问题”是对堕胎的认识。我们相信,这个“问题”对于一个有宗教信仰的工作员和一个无神论者来讲是不同的“问题”,即或对于同样怀有虔诚的宗教信仰人士,一个天主教徒和一个佛教徒对于堕胎也会持有不同的反对堕胎的原因。那么不同信仰的工作员在处理这一同类事件,对“问题”的认识明显是带有个人的价值观介入的。
作为无神论的学校辅导员,可能认为,案主在读书期间未婚怀孕就是不应该,既违反学校规定,又有悖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那么,堕胎“不是问题”,应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给堕胎后案主精神的安慰和以后生活的调适。而对有宗教信仰,特别是教义中强烈反对堕胎的工作员,可能认为,堕胎“不是问题”,问题是,如何给案主寻找资源,让母子生活质量更高。
(二)接案和介入过程中的理解沟通包含强烈价值介入
韦伯认为,社会科学的研究都无法避免研究者的价值介入,因为我们要使事物呈现意义,就必然引入先天或后天由社群共同建构的价值理念。也就是说,进行沟通的必要条件是价值相关性。
当工作员接触到案件以后,需要和案主进行交流和沟通,而有效的沟通必然是在对象之间有一定的对社会规范的认识和共同接受的语言或理念,比如:反对堕胎的工作员可能无法或很委屈的去聆听案主对于自己可能堕胎的选择的解说。更很难在“如何堕胎不痛苦”问题上达成统一。另外,对于一个知行合一的工作员来讲,如果不知道自己的道德坚持在哪里,那么他或她所做的工作其实更让人怀疑。因为,工作员在接案时其实已经在思考如何介入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但却在案主的选择下,没有自己的观点说明,甚或违心的妥协。所以,当工作员和服务对象有效沟通并准备接案时,价值已经介入,至于寻解过程中的挣扎、斗争更不可或缺。比如:坚持认为在读学生未婚先孕是不道德甚或是违法的工作员,面对要坚持生下孩子的服务对象,能欣然往之的和她共同寻找稀缺的资源以度过工作员认为可以避免的未婚妈妈抚养非法生育孩子的艰难是很挣扎的。
当然在这里需要澄清的一点是:价值介入里的“价值”不是个人好恶,而是道德判断,这里道德判断是指社会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规范、理念。不过这可能会引发是否少数声音可以忽略和是否存在普世价值的争论。笔者认为,虽然不存在普世价值,虽然少数服从多数存在问题,少数声音应当得到尊重,但不等于没有价值选择的标准,不等于少数的声音都应当不加判断和讨论的加以推广,而只为体现多元化的包容。
综上可见,作为道德实践的社会工作不可能保持价值抽离的绝对的案主“自决”,而是始自为了解情况的与服务对象的沟通到决定和工作对象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策略都不可避免的介入了工作员的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