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禁止下列严重危害水域功能的占用水域行为:在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进行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建设活动;在河道干支流汇合处及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修建对防洪有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