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拍卖也不例外,尤其在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采取拍卖方式带来的弊端不容忽视。
对属于国有资产的不良债权来说,处置的速度和回收率的高低均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就对处置人员的工作能力和道德水平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然而,少数处置部门或处置人员为了规避内外部监管、审计、检查可能带来的个人责任风险,片面强调处置形式的合规性,不顾债权的实际处置回收是否能达到最大化,大量采用委托拍卖机构“一拍了之”的处置方式,没有充分发挥作为处置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是把部分责任“委托”给拍卖机构。这是委托方消极不作为的道德风险。
更有极少数处置人员违背“处置回收最大化,处置成本最小化”原则,以“合法规范”的形式,非法从不良债权拍卖机构处谋取现金返佣、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有极少数处置人员利用其独家掌握的客户信息、财产线索、社会关系等资源,进行内部交易或内外勾结,通过贱卖国有资产来中饱私囊。这是委托方违法犯罪的道德风险。
在2006年判决的全国首例南通市粮油公司不良债权处置贪污案中,涉案的上海某拍卖公司由于为犯罪分子大开方便之门也难逃干系。拍卖机构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委托方的道德风险很容易诱发拍卖机构的经营风险。拍卖机构游走在资本和权力的世界里,必须经常反思:如何在金钱诱惑下坚守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