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以上未开发利用一、凡已批准至今全部(或部分)2年以上没有进行拆迁、开发利用的,撤销原土地划拨批准文件、土地登记及土地证;二、取得批准文件后2年以上没有进行拆迁、开发利用,也没有申请登记的,不再为其进行土地登记,如建设需要应重新按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