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该法条,与你描述的情况。因为你在公费学习之前并未订立该方面的协议,也没有看到相应的公示内容也没有收到该方面的通知,如果被要求违约金,是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不成立的。当然你要有证据证明你存在以上加黑内容。
因为你是事后知道了该情况,所以在你知道之日起,在法律上你就已经“知情”了,这时候如果你要离职,就请尽快。否则拖下去要是发生争议的时候,会存在“你事后已经知情了,那么你要从知情之日起承担后续部分的违约金风险”。也就是总数为1000*5/6元,总违约金基数的风险。
当然你也可以不承认你已经知情了,但是这个不提倡……
最后,五险一金等福利是你应有的待遇,不推荐主张放弃。
员工离职依法只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即可,30日一到,不管公司是否同意,你都可以直接走人。
日后如果发生档案移交的争议,你可以寻求司法帮助,当然不建议走到这一步,还是好好处理这一步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