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是在大陆居住和每天出入境超过183天,这是否在国内交个人所得税?

2025-06-24 05: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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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其在境内停留连续或累计没有超过183天,未构成常设机构,报酬也不是由境内企业支付,在中国境内不构成纳税义务;

2、如果其在境内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了183天,在中国境内已构成纳税义务,中国可以征税,而且由于构成了常设机构,不论其在中国工作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都应认为其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工作期间的所得是由常设机构负担,应就其工作期间境内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在中国申报纳税。

因该项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因此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该项劳务在中国境内提供,因此应代扣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因该项专家咨询费在中国境内提供,因此应代扣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税务总局-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是否要缴纳

回答2:

当然要缴纳,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的,对于境内所得要申报纳税,对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