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关于刑事诉讼中脱逃服刑犯又犯新罪,该案地域管辖的问题

2025-06-26 02: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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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服刑犯被发现还有其他漏罪的,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但必要时由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 ;

回答2: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3、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均不是以上情况,应按一般管辖的理解:犯罪地有权管辖,C地有管辖权,另外因此脱逃本身也是犯罪,所以B、D地也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