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发票,而且未付款,不符合固定资产购置的定义。该项资产(汽车)的所有权和风险并未转移给你公司,卖掉之后,只能视同代销(而且只能暂开收据,留待以后实际入账后开发票)。如果因为收到卖掉的钱,非要做分录的话,建议:借:资金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另外就要看你公司和汽车出售上签订的买卖合同、或验资报告所副的金额。如果有差额另行处理。
如果发票等待期和付款期不超过1个月的话,建议将账押后处理,待与上家结清后再入下家的账
附:如果是属于动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几个文件的规定分不同情况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不同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1)、如果同时具备三个限定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那么暂免缴纳增值税,但应开具普通发票;(2)、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不符合旧货概念的固定资产,即废旧物资,那么要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3)、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关于旧货的概念的,那么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开具普通发票;(4)、如果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旧机动车销售发票。
那你这部分买卖过程本身有没赚钱或者亏钱。如果没有当它没发生就可以。因为你没钱进来也没钱出去,发票也没有,可以当没发生过!
买卖过程没有赚钱或者亏钱的话,视同没发生这笔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