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安排工作,除非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