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NIC诉奇虎360安全卫士
因自己的软件被指“恶意软件”,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将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告其侵犯名誉权.据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于6月14日下午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诉称,2007年1月16日,被告在新浪、搜狐、TOM等网站上发布声明,指责原告软件使用“FSDINLINE HOOK技术”为“一种极为恶毒的病毒技术”,上述声明被多家网络、平面媒体转载.
被告发布的“360安全卫士”软件在未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原告发布的 “CNNIC中文上网”、“CNNIC无忧上网工具”软件列为“恶意软件”.其行为侵犯原告名誉权,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在“www.qihoo.com”、“www.sina.com.cn”、“www.sohu.com”等相关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10万元.
中国法院网消息
360安全卫士侵权,败诉赔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涉及“恶意软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际无限公司赔偿阿里巴巴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余元.
据法院介绍,阿里巴巴公司的起诉称:三际无限公司向公众提供“奇虎安全卫士”(又名“360安全卫士”)软件,同时通过其他网站和免费工具软件进行捆绑传播。“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将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所谓恶意软件,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
阿里巴巴公司认为,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并非三际无限公司所称的恶意软件,而是由用户自主选择、可以彻底卸载、不损害用户任何权益的正常软件。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对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损害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中院审理认为,三际无限公司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助手软件描述为:“软件类别:有潜在风险的;恶意表现:强制安装、干扰其他软件运行、浏览器劫持;危险级别:中”,并将雅虎助手软件默认选中为清除,还在媒体上宣传雅虎助手软件是恶意软件。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审理法官说,将同业竞争者的产品称为“危险”应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际无限公司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Widget软件标注为“危险”,并将雅虎Widget软件默认选中为清除,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消息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