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机所有权归丙,他属于善意取得。问题是该手机价值在2000元左右。要是手机实际价钱远比2000元高,丙也不构成善意取得。2,乙属于无权处分,他与丙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乙买手机所得2000元,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甲。3,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了借用合同),也可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乙的无权处分行为侵犯了甲对手机的所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甲应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求引荐甲,我缺个苹果
不当得利和善意第三人甲不能要回手机但是可以让乙赔偿其损失
不错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