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联合居委会、街道、业主代表、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如何召集首届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有哪些职权?
住宅区在如住率达到50%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二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区住宅主管部门,区住宅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应协助召集业主大会。
职权是:1、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2、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4、决定住宅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5、修改业主公约;6、改变和撤消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7、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如何产生的?他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通过住宅区全体业主大会,按照住宅主管部门规定的选举程序和记票方式,民主投票选举产生。
他们具备的条件是:必须是年满十八岁住宅区内业主,应当具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
三、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怎样进行?
1、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以书面的形式向区建设局物业科报告开始筹建业主委员会。
2、开发商召集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将筹备组名单公布。筹备工作组可由开发商代表1名、物业管理公司代表2名、业主代表2名三方共5人组成。
3、筹备工作小组要订出工作计划,定期开会讨论筹备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会议一定要做好签到、会议记录,并将这些作为原始资料保存,以便查考。
4、宣传发动工作一定要认真细致、广泛、明白,有一定的时间 。讲清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意义;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职责;候选人的条件和如何产生候选人及进行选举形式等问题。
5、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必须是业主本人,为了体现公平、民主,原则一份合同(一证)超过一人时,只能有一个人能当选候选人;其次候选人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人士,同时也应该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最关键一点是有公益心,不能是出于私利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