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的《关于实施关税与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2025-06-24 17: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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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关税与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临时实施时仅要求各缔约方最大限度地适用总协定,故各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前的法律中如果有与总协定第七条不一致时,如依商品原产国的价格作为估价依据,也不要求修改使之与总协定一致。这使各国政府征税的方法大相径庭,并具有浓厚的保护色彩。为此,东京回合海关估价谈判目的在于制订一个更统一,更明确、具体的;并因此提供一个平等的、统一和中立的符合商业实际的海关人寿估价系统,以此防止武断虚估价的情况出现。
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适用范围
海关估价守则适用于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的商品的估价。它并没有规定出口关税的征收或依据商品价值实行配额管理时也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不过,总协定第七条对此规定了义务。同时也未规定征收国内税或外汇管制时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