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当事人一般应当出庭,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不出庭,具体如下:
1、离婚当事人一般应当出庭,离婚案件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且只有双方当事人到庭,才能更好判断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据此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2、如果确因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或者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但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出庭,或者对其缺席判决。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式离婚的,离婚双方均需到场,如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