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建立在居民区是违法行为
我国的墓地实际上有两类:一是实行公有制之后在公有土地上设置坟墓而形成的墓地;二是实行公有制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宗族墓地。从宪法层面来看,人们对于第一
类墓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不会有疑问。有争议的是第二类墓地,即传统宗族墓地在国家实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后,其所有权是否也应属
于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