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古代的人犯死罪后,都要等到秋后处斩那?

2025-06-28 05: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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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原因
  古人认为,夏春两季万木葱茏,正是植物和动物生长的季节,在这个季节里,除非特殊情况,不便对判死刑的人犯行刑,因此创造了"秋冬行刑"制度,也就是把判死刑的人留到立秋以后冬至之前一起执行。
2、具体说明
 
 秋冬行刑制度最早起源于周朝。《周礼·秋官》要求刑杀必须选择适合的日期。同时,《礼记·月令》确定了最理想的刑杀时间 :
孟秋、仲秋、季秋三月。这三个月各为农历的七、八、九月,是秋天的三个阶段。七月,是一年之中开始刑杀的时间,不得有丝毫的懈怠;八月,可以大兴杀戮,但
刑杀必须适当,违法曲断或有理不申,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九月是杀戮扫尾的月份,要求司法官吏不得遗漏应该刑杀之囚犯。
  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秋季对应五行中的“金”,金的本性冰冷,同时秋季时期,除金旺、水相外,土休,火囚,木死。从五行中讲这时生命沉寂,一年四季中生命力最低,而且金代表用于砍伐的工具,是破坏的代表。春夏是
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而且秋冬断狱、行刑,不误农时。汉武帝“罢黜百
家,独尊儒术”,以儒学大师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理论成了当时政治和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董仲舒有一套“天人感应论”,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
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反天意,会招致灾祸,受到上天惩罚。“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典籍,成为一项法令而一直延续到
封建社会灭亡。

回答2:

1、关于秋后问斩 早在汉代起便有"秋冬行刑"的规定,除谋反、谋大逆等罪犯即时处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 隋唐以后,重案要案一般需中央复审复核,死罪更要多次复奏后由皇帝亲笔勾决。 明清两代又引入了"秋审""和"朝审"制度。每年霜降后十日,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会审京畿附近的死囚,称为"朝审";而每年八月中旬复审各省死刑案件则称为"秋审",朝审与秋审后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由皇帝勾决后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 2.、关于午时三刻 古代除了用日晷计时外,还以漏刻计时。这种计时方法分一昼夜为一百刻(一刻相当于今天的14.4分钟),因而古代语言中就有“刻”的说法。 两个小时为一个时辰,子时是夜里十一点到凌晨一点,那么午时应该在中午的十一点到一点之间,午时三刻该在十一点44分左右。 这个时间,阳气最盛,人的影子最短,迷信的说法中,此时可以用旺盛的阳气来冲淡杀人的阴气。 然而也许还有另一层意思。在“午时三刻”,人的精力最为萧索,处于“伏枕”的边缘,所以此刻处决犯人,犯人也是懵懂欲睡的,脑袋落地的瞬间,也许痛苦会减少很多。这样看来,选择这样的时间来处决犯人,有体谅犯人的考虑。 3,因为秋季是萧杀和收藏的季节,古人认为西方是秋属金,动刀也是动金,根据周易和五行的观点。东方甲乙木,南方丙丁火,中央戊己土,西方康辛金,北方寅癸水。秋季是万物萧杀,上天收魂魄的时候。而五十三刻正是一天阳气最足的时候,死人的灵魂就会升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