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并实施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因建设工程必需迁移的,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第十六条 以损毁、涂划、玷污等方式侮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遭受较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已经违法,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革命烈士墓属于古墓葬,如果你朋友损坏的烈士墓属于政府挂牌重点的保护文物,就可能构成损坏文物罪。即使不是重点保护文物,按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和治安处罚法也要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向这样的人就是社会人渣,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肯定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