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相应执照和资格证书,需参加的考试类型包括:
民用航空器
维修人员执照
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
民用航空器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
民用航空器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的申请人需参加培训和笔试考试。
理论笔试的考试种类有模块化笔试和一次性笔试。参加全程考试的考生报名请选择模块化笔
试,
参加差异考试的考生可以选择与本人所持执照相对应的考试科目,
并选择
2003
版或
2007
版进行考试。
模块化考试考生可按照个人意愿,申请要考试的模块。每个考试计划最多可报考三个模块且
总考试时间不超过三个小时。每个模块单独计分,满分
100
分,
70
分及格。全部资格模块考
试合格后,即获得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理论笔试资格;
模块化考试的模块考试成绩保持两年期有效。即要求在两年时效内拥有要申请执照的全部模
块资格。适用不同执照类型的模块成绩,在有效期内,对申请多执照类型的申请人,该资格
同样有效。
一次性考试包括全部相关模块内容,
考试成绩
70
分为及格。
考试合格后获得申请民用航空器
维修人员执照的理论笔试资格;
模块化考试的各专业模块分配以及每一模块的笔试试题数量分配情况见
AC-66R1-02
。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的考生在通过笔试后可以参加口试。
采用
2003
版
(仅限差异考生报考)
的口试,按考生所考专业的考试范围一次性抽取
10
道试题;采用
2007
版的口试,按规定模
块范围一次性抽取
5
道试题,考生逐题进行回答,考官根据考生回答情况打分,考生分数取
考官的平均分,成绩
100
分为满分,
70
分为及格。
参加维修执照和部件修理执照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基本技能考试。基本技能考试在民航总局
已授权或批准的基本技能考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