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超过6个月的病假时间不计算工龄,但计算缴费年限。
根据原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职工病假时间在6个月内的,应当计算联系工龄,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但因为职工病假时间,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应当计算缴费年限。职工退休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不受影响。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部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