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申请递交后再进行修改补充,会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提交了修改也通常不会被接受。
问题2:权利要求里写的内容有“所述杆子是条状折叠机构和伸缩杆”这样一种技术方案,而没有限定二者为复合功能件(没限定二者一定存在题主说的连接关系),因此还是存在题主说的问题的。
首先,专利一旦提交,其修改是不允许超范围的,所以如果在说明书中没有任何记录能说明“有弹性的软质材料可以为海绵 和EVA等材料”,那么你的增加是不允许的,存在超范围的问题;另外,所述的“条状折叠机构和/或伸缩杆”中,条状折叠机构的实际结构是多根杆的折叠么?你是否在说明书中给出的当采用和这个逻辑的话,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构,感觉你这样写会存在不清楚的嫌疑啊,尤其是你是否想清楚 条状折叠机构是否也属于伸缩杆的一种 这个问题呢,如果不属于,那“和”得出的是什么样的结构呢?如果属于的话,那不就是上下位概念的关系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