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一、如果委托方已按规定代扣代缴消费税:
1.450斤继续加工的先不计算缴纳消费税
2.450斤直接销售的部分,是否需要再缴纳消费税,取决于其售价,如售价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要按售价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的差额部分计算缴纳消费税,如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就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
3.100斤作为员工福利下发,增值税视同销售,但不再只是消费税
二、如果委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消费税,三种情况都需要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