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不服初次鉴定结论,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用人单位不服初次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工伤职工必须按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准时参加鉴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己申请再次鉴定,要求工伤职工自己申请再次鉴定的,工伤职工可以予以拒绝。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如果你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你自己决定的,用人单位如果不服可以自己去申请再次鉴定,但无权强迫你申请再次鉴定
第一次是你们单位给你申请的还是你自己申请的,可以根据伤残鉴定的结果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由有异议一方申请重新鉴定,也就是厂方而非你。